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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文化艺术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时间:2010-1-6 12:09:49       作者:南山区文化局        来源:南山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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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文化艺术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山区宣传文化精品扶持与奖励办法》关于对文艺创作及优秀节目、文化活动进行扶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的宣传文化精品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同时用于对文化艺术活动的资助。
第三条 区宣传文化部门是南山区文化艺术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并指定区文化馆负责受理资助申请。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注册(驻)于南山区,并在南山区进行以下文化活动的团体、机构,均可提出资助申请:演出、展览、创作、艺术推广、文化交流等。以下活动计划可获优先考虑及重点资助:
(1)        本土文艺创作、有创意和具开拓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2)        提升南山城区文化形象,提高本土民众艺术水平的艺术活动;
第五条 被资助的文化活动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开让公众参与的活动;
(二)必须是非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
(三)必须是未接收政府或其他公共资源资助的活动。
 
第三章资助申请
 
第六条 每年5月和11月受理社会机构、艺术团体的申请。随后组织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与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开展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格(http://www.szns.gov.cn/whj/);
(二)非营利团体申请时必须递交注册证明、组织章程和主要成员名单;经营性机构必须充分、合理地证明,所申请的是非营利的公益文化活动计划,并递交有效注册证明、公司章程、董事名单、该年度的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副本及商业登记证副本,才符合申请资格。
(三)活动详细方案、经费预算及预期社会效果。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管理
 
第八条 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及申请的活动计划内容、可行性、团体过往举办同类活动的成绩、组织能力、资助额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评审小组成员为7—11人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选在每次评审前从专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评审小组一般采用独立进行打分并会议协商讨论,确定审核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区政府审批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意见最终决定评审结果。审批委员会由区宣传文化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条 区文化局根据区政府审批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分期或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助款项给通过审核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社会机构、文艺团体获得资助后,区文化局与获得资助的申请人签署协议约束申请人的后期活动。
第十二条 为确保各项开支属实,委托专业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抽查开支单据的真确,并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评分,提交《审核报告》。委托费用从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有责任与被委托的机构合作,把所需资料及时呈交审核,项目完成后,及时递交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艺术成果、拓展受众、艺术发展、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绩。
第十四条 收到满意的《审核报告》和《项目完成情况》后,发放最后一期资助。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合约开展活动的申请人采取冻结政策,不再拨付其余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有被列入冻结名单的机构、团体,三年内不获许任何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山宣传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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